須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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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或場所。其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建築物或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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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建築物管理權人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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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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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檢修頻度與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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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檢查申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
需之器具或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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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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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場所、乙類場所、丙類場所、丁類場所、戊類場所、其他
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
、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
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
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
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
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
、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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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
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
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
類組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
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
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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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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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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