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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需適用增(改)建或變更用途後標準之設置場所

  •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後之標準。
  1. 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2. 增(改)建部份自修正發佈日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M2以上或占原建築物樓地板面積1/2以上時適用。
  3.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時適用。
  4. 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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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