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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琦國際有限公司  Sunseeker Fire Protection Consultant INC.

 向上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以下簡稱六類物品) 製造之作業區。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
    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
    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
      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
      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
    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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