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名稱 |
種類 |
分級 |
管制量 |
|
第一類 |
氧化性固體 |
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過碘酸鹽類
十一、過碘酸
十二、三氧化鉻
十三、二氧化鉛
十四、亞硝酸鹽類
十五、亞氯酸鹽類
十六、三氯異三聚氰酸
十七、過硫酸鹽類
十八、過硼酸鹽類
十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十、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
第一級 |
五十公斤 |
|
第二級 |
三百公斤 |
|
第三級 |
一千公斤 |
|
第二類 |
易燃固體 |
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
|
一百公斤 |
|
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
|
五百公斤 |
|
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公釐篩網者。
七、三聚甲醛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九、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
第一級 |
一百公斤 |
|
第二級 |
五百公斤 |
|
十、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
|
一千公斤 |
|
第三類 |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一、鉀
二、鈉
三、烷基鋁
四、烷基鋰 |
|
十公斤 |
|
五、黃磷 |
|
二十公斤 |
|
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八、金屬氫化物
九、金屬磷化物
十、鈣或鋁的碳化物
十一、三氯矽甲烷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三、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
第一級 |
十公斤 |
|
第二級 |
五十公斤 |
|
第三級 |
三百公斤 |
|
第四類 |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
易燃液體
: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 |
一、特殊易燃物:指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
|
五十公升 |
|
二、第一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 |
非水溶性液體 |
二百公升 |
|
水溶性液體 |
四百公升 |
|
三、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與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
|
四百公升 |
|
四、第二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
非水溶性液體 |
一千公升 |
|
水溶性液體 |
二千公升 |
|
五、第三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
非水溶性液體 |
二千公升 |
|
可燃液體
: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 |
|
水溶性液體 |
四千公升 |
|
六、第四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
|
六千公升 |
|
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
|
一萬公升 |
|
第五類 |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重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金屬疊氮化合物
九、硝酸胍
十、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十一、倍羰烯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三、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
A型 |
十公斤 |
|
B型 |
|
C型 |
一百公斤 |
|
D型 |
|
第六類 |
氧化性液體 |
一、過氯酸
二、過氧化氫
三、硝酸
四、鹵素間化合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
第一級 |
三百公斤 |
|
第二級 |
|
一、本表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A型」、「B型」、「C型」及「D型」指區分同類物品之危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進行分類。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A型。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例如過氧化鈉數量二十公斤,其管制量為五十公斤;二硫化碳數量四十公升,其管制量為五十公升,計算式如下:
三、本表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之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及第四石油類所列但書規定之酒精含量、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均指重量百分比。
四、本表所稱之水溶性液體,指在一大氣壓下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之純水一起緩慢攪拌,當該混合液停止轉動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非水溶性液體,指水溶性液體以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