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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

六類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氧化性固體)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固體)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液體)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氧化性液體)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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